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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第 2 條
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以下稱委員會)
。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五
人,由主管機關聘請勞方、雇方、專家擔任,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聘
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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