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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第 5-2 條
研究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之一人負責組成之。
研究小組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
研究小組之任務隨諮詢案之終了而結束。
研究小組之研究結論應送委員會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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