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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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次長一人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勞動部組織法之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副首長之職稱。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增訂第二項,明定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為增加機關人力運用之彈性,調整主任委員受指派資格為副首長,不以政務職務為限
,爰修正第一項主任委員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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