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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
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勞動部統籌,涉及
人事、預決算、財產管理之監督等業務,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一、配合勞動部組織法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幕僚單位名稱。
二、本會屬任務編組,非正式組織編制。為使業務順利運作,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
    分屬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及勞動退休福祉司主管法令範疇外,行政管理事項亦
    應分別由勞動部各權責單位辦理。如勞工保險局請增減預算員額係由人事處負責
    、基金之預決算係由會計處負責、財產管理之監督係由秘書處負責等。爰予增定
    ,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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