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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
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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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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