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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應將成立日期、會址、委員、職員名冊及印鑑
卡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會址、委員、職員及印鑑等有異動時亦同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監督委員會成立報備時,應確認相關資料是否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例如:勞工代表身分是否符合規定,印鑑與身分是否相符等,變更時亦同。為符合現
行實務作業方式及強化對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管理,爰增列應報核事項,並將備查修正
為核定,餘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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