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
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
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
    「職業安全衛生」,爰配合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