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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設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置館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明定本所得設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該館係供展示國內外安全衛生狀況、研究與改善
技術成果,具有教育宣導及技術推廣之功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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