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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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械、電氣、營造、化學等勞工安全技術之試驗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物理、化學、生物及其他危害勞工健康因素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勞工職業病預防及流行病學之調查研究事項。
四、關於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樣品之分析與檢驗事項。
五、關於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改善之技術開發研究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測量儀器之研究、指定使用及校正事項。
七、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個人防護器具之研究與性能認定、測試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及諮詢服務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一、明定本所之掌理事項。
二、第一款所稱勞工安全技術,係指勞工作業有關設備改進及職業災害預防之技術。
三、第二款所稱其他危害勞工健康因素,係指與勞工健康有關之勞動心理、勞動生理
    等因素。
四、第三款所稱流行病學調查研究,係指利用流行病學技術調查研究勞工職業病流行
    狀況。
五、第四款所稱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樣品,係指由勞工檢查機構或其他依法監督事業單
    位之機構所採之樣品。
六、第五款係研究以工程方法及控制技術或管理措施來改善勞工作業環境。
七、第六款係針對量測勞工作業場所設備及環境危害性應指定使用何種規格之儀器與
    其研究開發事項及勞工檢查機構所使用儀器之校正。
八、第七款係針對各種保護勞工安全健康之器具就其防護性能加以認定,並予以必要
    之性能測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