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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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
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秘
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科
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六人、
科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
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一、衡酌本所業務需要與發展趨勢,估列編制員額六十三人至七十七人,依業務發展
    情形,逐年編列預算員額進用。
二、安全衛生為一綜合性科技研究工作,故將本所技術人員職位明定為研究員、副研
    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並以薦任以上研究人員為主,期能延攬優秀之安全衛生研究
    人才,鼓勵本所人員從事有關安全衛生之研究與開發,以提升安全衛生水準與知
    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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