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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1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經理四人,室主任四人,副經理七人,並置專門
委員四人至五人,研究員二人至三人,高級分析師三人至四人,秘書三人
至四人,稽核五人至八人,一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科長三十二人
至三十八人,二等專員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三等專員八十八人至九十七
人,領組、科員、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及雇員若干人。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兼任醫師十二人至二十人及財務專業人員五人至十
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局人員之編制職稱及主管員額。
二、職業災害中殘廢與職業病之審定及勞保基金之管理運用,均為專業性知識,非一
    般行政人員所能勝任,爰於第二項明定於必要時得聘用兼任醫師及財務專業人員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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