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2 條
本局得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之分布情形,視實際需要設辦事處或連絡處
。辦事處或連絡處置主任一人,兼任,其餘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設辦事處或聯絡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