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6 條
本局所列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一百零九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為因應承保業務需要,俾作彈性處理,除醫療業務移撥健保局,其人員全數移撥該局
外,改制之勞工保險局員額估需一千八百四十二人,爰決議明列本局(含各辦事處或
聯絡處)之總員額,並應以預算員額進用人員,避免浮濫。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目前勞工保險局辦理勞保、就保、勞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等各項龐雜業務,人力已
達飽和。而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即將正式開辦之國民年金,開單計費人數多達四百九十
二萬人,實施時所需承辦人力為三百人。而目前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所訂之法定員額
為一千八百四十二人,九十六年預算員額為一千八百十九人(內含行政院九十二年已
核定之國民年金籌備小組員額十人),二者差額僅餘二十三人,根本不足因應國民年
金業務籌備及開辦之人力需求,爰修訂法定員額為二千一百零九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