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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7 條
本局職員之派免,除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總經理由中央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主任秘書、處經理、室主任
、專門委員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本局人員之派免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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