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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單位:
一、承保處。
二、給付處。
三、財務處。
四、企劃室。
五、資訊室。
六、稽核室。
七、秘書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本局設七個業務單位及其名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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