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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4 條
承保處之職掌如左:
一、承保業務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加保、退保、轉保之辦理事項。
三、保險之查核及保險費之計算事項。
四、保險資料之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承保業務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承保處之業務職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