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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0 條
本會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沿用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行體制,明定本會人員編制及人事管理比照公營
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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