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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2 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本會委員會之召開及主席之產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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