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機 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 者,得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明定本會委員會之出席委員人數及決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