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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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2 條
本會隸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任
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左:
一、專家四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方代表六人。
三、資方代表四人。
四、政府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遴聘財務專家二人、社會保
險及法律專家各一人擔任之,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中央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聘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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