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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6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業務監理組。
二、財務監理組。
三、爭議審議組。
四、秘書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本會設四個單位及其名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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