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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7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主任三人,由專任委員兼任;室主任一人,由主
任秘書兼任: 並置專門委員一人,、研究員二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
、專員五人、組員四人、辦事員四人、助理員二人、雇員二人,由主任委
員派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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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本會人員之編制職稱及主管員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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