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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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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出
    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得
    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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