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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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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勞動部二人。
(二)衛生福利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六)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至少應有一名身心
    障礙女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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