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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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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災區」係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台灣中部地區發生之
    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受創之地區,專指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頒布緊急命令中所指,包括台中縣、南投
    縣全縣,以及台北市、台北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
    其他縣市因強烈地震受創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