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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  適用對象:
 (一)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民中學畢業,地震發
      生日前設籍或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於災區之本國籍失業者。
 (二) 具有前項條件之災區失業居民受僱於災區公共工程承包商或分包商
      、土木包工業、營造工程行,直接從事營造工作之泥水工 (包括泥
      水小工、混凝土工、粉刷工、砌磚工、面材鋪貼工、磨石工、打石
      工等) ,木工 (包括模板工、裝潢工、木工等) ,鋼筋工 (包括焊
      接工、鋼筋工、安全起重工等) 、鷹架工、鐵門鋁門窗工、壁紙裝
      貼工、油漆工、水電水管工、營造雜工等 (從事工程管理及行政管
      理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