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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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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程序:
 (一) 有一定雇主之申請人 (由同一雇主連續僱用達三個月以上者) ,從
      事第二- (二) 項營造工作,每日工作至少六小時,每月實際工作
      日數十五日以上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中心、站) 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如附件一)
      2 受雇者在職證明文件 (須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承包災區公
        共工程名稱、起迄時間、僱用薪資) 乙份。 (如附件二)
      3 僱用單位承攬災區公共工程或其分包工程之契約書影本乙份。
      4 地震發生日前居住於災區之證明文件。
      5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6 勞工保險卡影本一份。
 (二) 無一定雇主之申請人,從事第二- (二) 項營造工作,每日工作至
      少六小時,每月實際工作日數十五日以上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所
      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中心、站) 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如附件一)
      2 受雇者在職證明文件 (須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承包災區公
        共工程名稱、起迄期限、僱用薪資) 乙份。 (如附件三)
      3 營造業相關職業工會 (如台灣省營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等) 開具
        現場相關工作證明。 (如附件四)
      4 地震發生日前居住於災區之證明文件。
      5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6 勞工保險卡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