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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13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送主管機關
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
    貫、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
    有監察人者,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