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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14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設立之捐助財產現金總額,須達足以辦理設立目的事業
所需之經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設立目的核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
者,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在直轄市或縣(市)者,由地方主管
機關定之。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
務,前項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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