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17 條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之修正。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決議事項除應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者外,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