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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4 條
全國性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非全國性勞動
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非全國性之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縣(市)者,以會址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