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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6 條
設立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四、業務計畫說明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