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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7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捐助人姓名或名稱及所捐財產種類與數額。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六、董事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七、設有董事長者,董事長之任期及產生方式。
八、董事會會議之召開及決議之方式。
九、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之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十、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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