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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8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設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設立不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但經補正者,不在此限。
二、章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強制禁止規定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捐助財產中現金部分未達第十四條第一項所需經費之規定者。
五、設立目的無關勞動業務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