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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9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之
    三分之一。
二、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逾總
    名額三分之一。
三、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任期屆滿得連任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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