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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0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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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營利事業設置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人
    數視職工人數及實際需要定為三人至十五人,但雇用職工百人以上之
    事業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委員均為義務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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