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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0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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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由資方指派之委員及勞方選出之委員共同組成之。資方委員除由
    事業單位業務執行人任當然委員外,其餘應以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
    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為限。勞方委員之產生,有工會組織者,工人
    代表之產生應由工會照代表名額加倍提出候選人,由工會會員直接選
    舉之,其尚未組織工會者由全體工人直接選舉之。勞方代表人數不得
    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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