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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邀請委員召開審查會,必要時並
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審查會得依其性質分業務及財務小組舉行,除專任委員為小組當然成員外
,兼任委員得於到職時登記參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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