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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5 條
財務監理組職掌如下:
一、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基金保管之審核及其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重要財務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五、保險財務法規及財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財務監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保險重要財務包括保險年度預算之變更、保險費率之調整
、保險準備提存之研訂、保險財務收支之預估、保險財務重要契約之訂定
及呆帳之審核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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