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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8 條
本會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本會委員會議及工作會報之籌劃、參加及各類重要會議之出席事項。
四、主任委員、專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職責上應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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