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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4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另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仍具勞工身分,爰增列但書,明
    定工會得於章程中訂定主管人員得加入工會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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