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1 條
工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其財產應辦理清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至於原第二項規定,因本法並無清算之特別規定,當然須
    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並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又工會組織變更,本即有各種可能方式,如其採取成立新工會而解散舊工會之方
    式,例如原省級聯合會予以解散並重新成立全國性聯合組織,其財產並無辦理清
    算之必要,爰予定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