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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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原第九款移列為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使其性質更臻明確。
四、原第十三款移列為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增列勞工安全衛生為促進事項之
    一。
五、原第十二款移列為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原第六款移列為第五款。至於工會得否舉辦托兒所,仍須依循相關法令辦理,且
    新增第九款已涵蓋其舉辦,爰併予刪除。
七、原第二款移列為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原第八款及第十款分別移列為第七款及第八款,內容未修正。
九、工會得否及如何舉辦會員儲蓄、托兒所、醫藥衛生事業與組織各種合作社,仍須
    依循相關法令始得為之,爰增列第九款規定之。至於原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六款
    有關舉辦會員儲蓄、托兒所等規定,皆予刪除。
十、原第十一款移列為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一、原第十四款移列為第十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二、原第七款事項並非工會之核心業務,亦無待法律之規範,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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