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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13 條
工會聯合組織之組織程序,準用本法第二章及本章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因其會員為法人,性質上不適用本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等規定,惟其他性質
    上可予準用者仍應適用,故規定其組織程序準用本法第二章及本章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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