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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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19 條
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
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
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現行條文第十九條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條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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