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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21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
體法設立之團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範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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