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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22 條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實務上工會雖時常召開聯席會議,惟基於本法第二十四條已規定理事會議每三個
    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準用。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有不同之討論事項,
    爰規範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應分別召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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