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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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2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
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
    。」故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
    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其中「監
    事之請求」亦應配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
    事會行使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請求權,而非由個別監事行使之,於本
    條再予重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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