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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26 條
工會會員經常會費之繳納,得由雇主按同意代扣之全體會員當月工資總額
統一扣繳轉交工會,或由會員自行申報當月工資,並按月計算繳納。
工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得於章程中自行訂定入會費或經常會費收費
分級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勞資雙方對於繳納會費會否洩漏個人工資所得資料甚有疑慮,爰予提示規定
    會員繳納經常會費之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一)經會員同意由雇主代扣者,由雇主按會員當月工資總額統一扣繳轉交工會。
(二)由工會會員自行申報當月工資,並按月計算繳納。
(三)依工會自行訂定之入會費或經常會費收費分級表按月繳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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