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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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29 條
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
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提出異議者,工會應將異議者姓名、所代表
之工會名稱及異議內容列入紀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認為召集程
    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除應當場表示異議外,於本條補充規定工會應
    將異議者姓名、所代表之工會名稱及異議內容列入紀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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